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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八)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提高保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参与度。各保险分公司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法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作用。同时,要以我省社会需求为导向,围绕经济社会生活的重大变化,围绕城乡居民的消费习惯和消费热点,围绕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调整,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及时推出贴近群众生活、适应市场、引导需求的新产品、新服务,实现保险产品与保险服务的个性化、多样化,切实解决保险产品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要增强服务的技术含量,注意适时扩大服务外延积极开展服务创新,努力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切实解决好理赔难、误导欺诈等问题,提升保险行业信誉。要积极推进营销方式创新,在销售渠道和销售手段上整合、细分市场、创新分销体系,充分利用银行、邮政等行业的网点优势,构建多层次、方便、快捷的新的服务形式。各保险分公司在做好自我发展的同时,要积极与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联系和协作,更好地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通过技术创新,整合资源优势,更深层次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动保险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四、团结协作,努力营造保险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九)积极引导和支持保险业加快发展。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立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等制度,加强对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尽快出台完善重点建设工程保险的政策措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险保障。农业、财政等部门要加快农业商业保险与财政补贴互动运行的研究,充分利用WTO农业协议提供的“绿箱”政策,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的运作模式,大力推进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使农业保险成为农民应对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风险的可靠保障。卫生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合作医疗运作的新路子、新形式,积极支持城镇职工商业医疗补充保险的改革与发展,进一步规范医疗、医药市场。并结合全国及云南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应云南社会发展需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医疗损害风险保险保障体系。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地保险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州市建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促进协会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探索商业保险支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新途径,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从源头上抓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工作,做到应保尽保。煤炭、建设、安全生产等部门要支持雇主(从业人员)保险、火灾保险的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业在防灾救灾、稳定社会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切实为保险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保险业在经济补偿、抗灾减损、扶危济困等方面的典型事例,支持保险机构大力宣传和普及保险知识,要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为加快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为保险机构办理工商登记、年检注册等服务工作。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各种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对下岗再就业的保险从业人员,要依法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措施。完善保险营销人员的征税制度,积极推广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公安、司法和审计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保险工作的支持力度,严厉打击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等犯罪活动,为加快保险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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