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筹规划,支持和鼓励保险业加快发展
(三)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对保险工作的支持力度,把加快我省保险业发展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统筹规划,帮助协调解决影响保险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提高保险业参与地方经济社会生活的程度,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四)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积极做好培育保险市场的工作。鼓励和支持全国性保险公司在滇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引进外资保险机构在滇开展业务。努力创造条件,争取在昆明设立法人保险公司,积极推进专业性保险公司的设立。鼓励不同经济形式、不同行业的经济主体参与保险事业,吸纳各类社会资本技资组建保险机构,大力发展信誉好、专业技术强、管理水平高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支持保险公司加强与保险中介机构的合作。加快县级以下保险营销服务网点的建设,为县城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形成我省全方位、宽领域、多形式的保险业发展格局。
(五)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运用保险的保障机制和功能,把保险业纳入全社会防灾减灾体系、重大安全危机应对机制建设之中,防范和化解各类经济社会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尊重商业保险运作的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支持符合市场经济发展方向和金融稳定原则的尝试和创新。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保险招标活动。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干预保险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强行指定或变相指定保险公司承保,不得强行对保险事故进行定损或指定事故标的维修单位,不得强行要求保险企业给予保险合同之外的利益或违、规进行保险赔付,切实维护好保险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三、开拓创新,探索保险业发展新路子
(六)深化保险企业改革。各保险机构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建立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保险企业。要加快形成决策、执行和监督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健全内控机制,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不断提高保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各有关保险公司要抓住改制上市的有利契机,切实加快经营机制转换,思想观念转变,着力解决影响自身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性障碍。
(七)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各保险企业要紧紧围绕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为保证生产顺利进行、安定人民生活提供保障。要积极发展农村保险业务,探索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发展模式,支持构建多层面、多渠道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要积极发展与民营企业、高科技企业、第三产业相关的保险产品,着力培育和壮大县乡特色保险。要大力发展煤炭、建筑等行业雇主责任保险,积极推广商场、娱乐场所等公众责任保险,全面做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工作,充分发挥保险在社会公共安全事故处理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保险企业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加强与周边国家、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拓展境外业务市场。要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规模性和安全性的优势,积极创造条件,依法运用好保险资金,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