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企业、事业档案馆。
第六条 综合档案馆的设立,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的设立,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事业档案馆的设立,由设置单位按照档案馆设立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设立。
经批准成立的档案馆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国家档案局申请档案馆名称代码。
档案馆的变更或者撤销,按照设置程序办理。
第七条 申请设立档案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的档案。设立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档案藏量应达到50000卷(盒、册);设立部门档案馆档案藏量应达到20000卷(盒、册);设立企业、事业档案馆档案藏量应达到10000卷(盒、册);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档案库房、工作用房和阅览室。设立综合档案馆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000㎡;设立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000㎡;设立企业、事业档案馆建筑面积不应小于500㎡;
(三)有必要的设施与设备、完善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的档案专职工作人员及符合档案专业职称结构比例的中、高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必要经费;
(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设置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设置档案馆的申请书;
(二)档案馆库房及业务用房建筑平面图;
(三)档案资料、设备数量统计表;
(四)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
(五)档案馆业务经费来源及预算;
(六)档案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七)档案馆工作人员的简况及资质证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设置档案馆的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考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