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各级各类档案馆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津档[2004]35号)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设置本市各级、各类档案馆,加强档案馆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级、各类档案馆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或区、县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是指按行政区域设置的,收集和管理所辖范围内多种门类档案的档案馆。
专门档案馆是指收集和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或某种特殊载体形态档案的档案馆。
部门档案馆是指某些专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收集和管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的档案馆。
企业、事业档案馆是指收集和管理本企业、事业及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的档案馆。
第三条 本市各级各类档案馆依照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主要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存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提供服务;
(四)综合档案馆负责开展已公开现行文件资料向社会提供利用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档案馆的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 本市档案馆的设置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重点发展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原则,根据需要适当建立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档案馆,逐步建成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关系协调、管理科学、具有安全保管与充分开发档案信息能力、为社会各方面提供优质服务的档案馆网体系。
(一)市和区、县应当设置综合档案馆;
(二)市可以设置城建、科技等专门档案馆;
(三)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置部门档案馆;
(四)区、县以下不设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