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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天津保税物流园区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十五)园区内企业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缴纳地方各种税金。园区内的内、外资企业分别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缴纳所得税。
  五、外汇管理
  (二十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2〕74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企业非贸易项下购汇试点管理办法〉的批复》(汇综复〔2004〕57号)的规定,加强对园区企业非贸易项下购汇的监管,做好园区企业非贸易购汇的统计工作。
  (二十七)园区内企业在办理非贸易项下对境外支付时,所需外汇资金可按规定直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支付。
  (二十八)园区内企业凭保税区管委会批准其在园区注册的批复、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规定的有关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六、行政管理
  (二十九)成立由保税区管委会和港口、海关、税务、外汇和检验检疫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和协调,规范各部门对园区的管理。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园区行政事务的日常管理,配合和协调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园区进行业务管理,并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十)外国及港澳台投资者在园区内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比照保税区有关企业设立的规定和程序审批。
  (三十一)对落户园区内属于保税区管委会审批权限的外资贸易企业和仓储物流企业,按保税区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实行直接登记。
  (三十二)园区内的企业经批准后,可以在园区外设立分支机构。
  (三十三)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事项外,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对园区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征求保税区管委会的意见;需要进入园区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的,应当由保税区管委会统一协调安排。
  (三十四)各行政管理机构应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涉及园区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或保税区网站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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