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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天津保税物流园区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十八)国内货物进入园区视同出口,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的验讫证明向区内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查验、换证手续。对入区后又复出区进入国内市场的货物,免予实施检疫。
  (十九)园区内企业的自用设备、办公和生活消费用品,检验检疫机构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免予实施品质检验。
  (二十)通过在园区建立局域网,实现检验检疫与港区、海关信息共享,试行“电子提单”和“一单两报”、“无纸化”通关。区内检验检疫机构将非必检货物信息通过电子通关系统直接发送给港区、海关,以提高通关效率。
  四、税收管理
  (二十一)对园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十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的规定,对园区外企业运入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园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园区外企业的退(免)税申请后,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805号)及其他规定,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
  (二十三)园区内企业销售货物、出口货物及委托加工货物,其税收政策及税收管理办法比照国税发〔2000〕1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十四)对园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自用基建项目所需的设备和物资、生产所需的设备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为物流配送等加工所需的包装物料、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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