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
加快天津保税物流园区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5]0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商务委、市交委、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国家外汇局天津市分局、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天津保税物流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快天津保税物流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天津保税区政策功能和港口区位优势,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扩大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4〕58号)精神,现就加快天津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园区性质
(一)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天津海关实施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具有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和国际贸易等功能。
(二)园区内可设立行政管理机构、仓储物流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物流中心、专为仓储物流提供服务的运输企业、贸易企业;不得设立生产加工型企业。除安全保卫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不得建立营业性生活消费设施。
(三)园区是天津港保税区的组成部分。除本实施意见有特别规定之外,园区适用天津港保税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海关监管
(四)海关对进出园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五)园区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管理和海关稽查制度。区内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子计算机管理数据库。海关对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管理。
(六)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主管海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