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审计执法检查发现的审计质量问题,参照本条(一)至(四)项规定认定审计质量责任和连带责任。
(六)擅自减免审计处罚的,谁决定的谁负直接责任,知情人和认可的领导负连带责任。
(七)上报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内容失实的,实施审计、审计调查和编制报告的人员及处室相关领导负直接责任,签署和签发的领导分别负相应的连带责任。
(八)经上级审计机关或地方政府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科)长或副处(科)长负直接责任,签署、签发的局领导分别负相应的连带责任;上述情况,如属擅自改变的具体审计行政行为的,谁改变的谁负直接责任,上一级领导负连带责任。
(九)发生行政诉讼终审败诉的,参照本条第(八)项予以认定审计质量责任和连带责任。
(十)隐瞒大要案,或者故意不予移交,或者擅自撤回案卷的,谁决定的谁负直接责任,知情人和上一级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质量责任追究程序
审计质量问题发生后,首先由该部门处(科)长、副处(科)长或者由主管副局长会同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主持进行调查,法制部门参与,查清事实,认定责任。
审计质量责任属于审计组的,由处(科)长、副处(科)长提出追究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审计质量责任的处理意见,经主管副局长核实同意,提交局长。
审计质量责任属于处(科)长、副处(科)长的,由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主持调查核实,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局长。
审计质量责任属于复核机构的,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人选主持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局长。
审计质量责任属于主管副局长的,由局长提出处理意见。
各级处理意见提交局长前,应召开不同范围的听证会,给予被处理人员以申辩的机会;各级处理意见提交局长后,由局长批准决定或者主持召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党组(支部)会议研究确定,作出追究审计质量责任的决定或发出通报。被处理人员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
审计质量年终考评工作,由复核机构根据审计复核台账和审计执法检查、审计项目现场检查以及上级审计机关审计执法检查的结果,综合评定审计质量分数,征求各处(科)长意见,经主管副局长审查核实,报局长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