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审计处理、处罚不当或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八)违反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泄露审计机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未经局长、主管副局长主持召开的业务会议研究,擅自减免审计处罚金额的。
(十)市委、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审计结果或审计调查报告反映的问题认为失真提出质疑,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十一)发生审计复议并被审计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审计行政行为的。
(十二)发生行政诉讼终审判决败诉的。
(十三)发现大案要案隐瞒案情不报,或者应当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而故意不予移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撤回移送案件的。
第十五条 根据第八条(二)关于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处理形式,结合大连市审计机关的具体情况,发生审计质量问题,按下列规定分别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一)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扣除当年奖金总额的10%~50%,或者全部扣除。
(四)暂行取消审计组组长资格,两年内不能担任审计组组长。
(五)暂行取消审计复核资格,两年内不能担任审计复核工作。
(六)责任人年终考核按不称职论处。
(七)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扣减50~100分,情节严重的,处室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八)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程序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审计质量责任的认定
(一)审计资料缺项、审计数据失真、审计证据不充分、审计结果失实或者违反审计程序,审计组组长和实施审计的审计组成员负直接责任,处(科)长或副处(科)长负连带责任。
(二)属于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而漏项漏审的,审计组组长和实施审计的审计组成员负直接责任,处(科)长或副处(科)长及签署意见的上一级领导人负连带责任。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隐瞒者和知情人负直接责任,上一级领导负连带责任。
(四)审计处理、处罚不当或者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的,处(科)长或副处(科)长负直接责任,复核机构和上一级领导负连带责任(复核机构接受的处理处罚同处(科)长或副处(科)长接受的处理处罚等同)。上述情况,谁改变或决定的,谁负直接责任,签署、签发的领导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