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保存经局长、副局长、处(科)长、副处(科)长、复核机构修改或者复查核实过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的原件,并完整归档;不得自行毁弃,以避免混淆审计质量责任。审计组成员对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立卷责任人对卷内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归档的规范性负责。审计组长对审查验收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 复核机构负责人及复核人员审计质量责任
(一)复查核实审计事项的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承诺书、审计底稿、审计证据、审计报告以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文稿的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充分性,并提出复核意见或建议。
复核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对其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复查核实或者修正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适用的法律、法规,保证其正确性和准确性。
(三)签署审计复核意见书。
(四)建立审计质量台账,年终综合考评审计质量。
(五)组织实施年度审计执法和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审计质量情况。
(六)参与对审计质量责任的调查和追究工作。
(七)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同时,还要对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及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项目落实情况,实行跟踪督办。
(八)执行审计听证制度。按照《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要求,负责组织或者主持审计听证会,起草审计听证决定等有关事项。
(九)负责被审计单位审计复议申请受理工作以及审计应诉工作。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负有审计质量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一)审计文书缺项或审计文书使用不当以及违反审计程序影响审计质量的。
(二)由于审计人员工作疏忽,致使证据不充分,数据失真,审计认定的被审计单位盈亏情况严重失实的。
(三)在审计质量年度检查中发现审计事项漏项漏审,或者审计结果不实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经上级审计机关审计执法检查,发现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
(六)举行审计听证后,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证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或者审计处罚失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