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如实记录审计日记、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全面反映审计过程。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逐日编写审计日记。审计日记的要素包括:(1)审计项目名称;(2)审计人员姓名;(3)审计分工;(4)实施审计的日期;(5)审计工作具体内容;(6)索引号;(7)页次。审计日记记载的审计工作具体包括:(1)审计事项的名称;(2)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3)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4)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5)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审计日记应当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审计人员同时承担多个审计事项,应当在同一审计日记中依次记载;多名审计人员共同承担同一审计事项,应当在各自的审计日记中分别记载。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的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审计组组长要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审计工作底稿要由审计人员逐事逐项编写,做到一事一稿。严格按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审计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以及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承担责任。
(六)收集审计证据要有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技术方法,收集审计证据。为确保审计证据具有充分性,对存货、现金、有价证券等实物类资产,应当采用监盘的方法收集审计证据,证明其存在性和真实性;为确保审计证据具有合法性,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当由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个人签名或者盖章,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同时,要做到不允许用审计工作底稿或其他工作记录代替审计证据。
(七)起草审计报告以及代拟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
(八)向复核机构提供完整的审计资料。
(九)根据复核机构的建议及处(科)长签署的意见,增补审计资料,补充审计证据;更正数据、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引用的法律、法规;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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