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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审计机关审计质量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审计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同时,还要对材料归档的及时性负责。
  (六)对发现的审计质量问题,负责查清事实,提出追究审计质量责任的处理意见,报主管副局长审查。
  第十二条 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审计质量责任
  (一)审计组审计质量责任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成员应保证审计质量,并对审计组组长负责。审计组成员向审计组长移交审计资料时,应建立交接手续,登记交接明细,防止审计资料的流失。审计组成员、审计组长对移交审计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二)审计人员应当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审计组长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按规定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承诺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案件《移送处理书》,并收取回执。
  (四)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的要求,由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有关专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编制的依据;(2)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此项内容可以在被审计单位情况表中填写);(3)审计的目标;(4)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5)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6)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日期;(7)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分工;(8)编制的日期;(9)其他有关内容。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复核机构复核评估,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审计实施方案应当与审计通知书同时报主管领导审批。
  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1)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2)重要性水平及审计风险水平;(3)重要的审计步骤和方法:(4)审计组成员。
  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1)审计目标;(2)审计组组长;(3)审计工作起止时间;(4)审计组所在部门认为需要报审计机关领导批准的其他事项。
  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上述规定办理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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