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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审计机关审计质量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审批上报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和准备向新闻媒体披露的审计结果,以及上报上级审计机关的涉及重大事项的审计结果。
  (四)审定签发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五)审定签发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决定书以及依照有关规定审定签发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的决定。
  (六)审查签发案件《移送处理书》和《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七)批准对被审计单位采取职权范围内的审计强制措施,并签发审计处罚决定书。
  (八)审查批准或者主持局党组(支部)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追究审计质量责任及连带责任的事项。
  第十条 主管副局长审计质量责任
  (一)协助局长主管其分工内的审计质量责任工作,并负有审计质量责任和连带责任。
  (二)批准计划内审计项目立项,审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报告,审定、签发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签署审计处罚决定书。
  (三)审查签署案件《移送处理申请书》。
  (四)审查签署或者签发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负责。
  (五)审查裁定组织审计听证或者不予审计听证,主持或者确定主持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签署向审计机关提交的听证报告,签发审计听证决定书。
  (六)调查发生审计质量问题的原因,审查业务部门处(科)长提交的处理意见,并会同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向局长提交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处理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处(科)领导审计质量责任
  (一)负责本处(科)审计质量责任工作,检查、监督审计组的审计质量,健全和加强内部控制,保证审计质量。
  (二)审查确认审计方案、审计底稿、审计证据、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三)审查确认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或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的合法性、正确性,签署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对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四)审查签署案件《移送处理申请书》和《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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