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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审计机关审计质量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一)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
  (二)审计机关公布审计报告,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
  (一)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审计机关领导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违反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有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二)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包括下列处理形式:
  (1)责令改正错误;
  (2)告诫、批评教育;
  (3)责令书面检查;
  (4)通报批评;
  (5)停职培训、转岗;
  (6)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7)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1)非审计人员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主动改正错误或者情节轻微的;
  (3)其他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四)审计机关设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审计机关主要领导为委员会主任,委员为审计机关其他领导、相关审计业务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人事教育机构、监察机构、机关党委(党支部)、办公室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工作机构。
  (五)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需要承担责任的,由上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
  (六)审计机关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审计项目质量的检查和了解,对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行为,由法制工作机构及时报告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
  (七)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对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行为,责成各有关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局长审计质量责任
  (一)对全局审计质量责任制工作的开展、部署、检查、评比、责任追究等负领导责任。
  (二)审定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审计事项、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事项的立项和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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