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审计机关审计质量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审计机关要按照审计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要求,严格遵循审计程序。
  (一)要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按照《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的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根据审计署法制司的界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后,即为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应在6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三)审计机关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文书时,要认真填制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包括审计文书名称、送达人签字、送达日期、接受人签字、接受日期,以及审计文书送达回证的形成日期、审计机关的盖章等。应当由审计机关或被审计单位填制的内容,都要由其本机关、本单位填写,不能由对方或他人代为填写。
  (四)建立健全被审计单位承诺制度。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承诺,按照现行规定要求办理)。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交回的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六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一)审计业务会议组织机构,由局长、副局长、各业务处(科)长、法制机构负责人、相关业务处(科)审计组组长以及相关方面人员组成。
  (二)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有关人员。
  (三)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提议,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同意后,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负责人、审计组所在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有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
  (四)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五)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六)法制工作机构对落实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