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审计机关
审计质量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审法发[2004]69号 2004年12月31日)
各区、市、县审计局:
现将《大连市审计机关审计质量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于2005年1月1日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如遇到不明事宜,请及时向市局法制处反馈。
附件
大连市审计机关审计质量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审计质量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
《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6号令)和相关的规定,以及《
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结合我市审计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据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实行审计组、业务处(科)、复核机构、主管副局长、局长分级审计质量责任制。分级审计质量责任制按照过错原则,即谁违规谁负责,谁的过错谁负责,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审计质量责任,上级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三条 审计机关要选派思想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从事审计执法工作,加强审计质量的监控。市审计局除单独设立法制处,加强审计执法检查工作和审计法制建设外,各业务处还要完善审计组组长复核制和处长复核制,从源头上进行审计质量控制;各区、市、县审计局具备条件的要设立法制科,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要指定综合科室负责审计复核和审计法制建设工作,为提高审计质量奠定良好的组织基础。
第四条 审计质量责任制的责任范围,涵盖审计程序及其审计意见、审计决定落实情况的全过程,包括提交的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案件移送处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