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统计法制观念,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
统计法》,深入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党委、政府要在党校和行政学院课程中增加
统计法的有关内容,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制意识,为依法统计创造良好的环境。各级领导要认真学习和坚决执行《
统计法》,支持和保证统计部门和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不得限制或者禁止统计部门的执法活动。统计部门也要加强统计执法力度,注重统计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各级政府法制、监察和司法等部门要与统计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为统计执法创造一个好的环境。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性数据管理机构。任何人尤其是各级各单位领导人不得干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自行修改或变相修改统计数据;对统计数据有质疑的,应当通过统计部门依照《
统计法》和有关规定核实,不得胁迫、授意篡改统计资料。凡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依法严肃处理。要保障统计部门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维护统计部门的权威性和统计数据的严肃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综合性统计数据,必须以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擅自发布和未经统计部门核实的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领导或当事人的责任。各级统计部门要把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全面落实数据质量责任制,完善数据质量控制措施,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审核和评估制,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要理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及时将有关统计资料报同级统计部门和属地政府的统计部门。
四、深化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改进统计手段,提升统计服务水平统计部门要加大统计改革力度,逐步健全抽样调查制度、重点调查制度和行政登记资料互换制度,有效降低统计调查成本。搞好各项大型普查和全面统计报表工作,夯实抽样调查的基础。进一步扩大联网直报范围,通过运用超级汇总方式,减少对统计数据的人为干扰。注意协调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统计数据的连续性和严肃性。紧紧围绕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增加反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民营经济、县域经济、农业产业化、经济结构调整、科技进步、政治和文化建设、生活质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统计调查内容,提高社会发展统计指标的比重,满足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的统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