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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城就业农民服务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

  三、试点要求和工作步骤
  (一)广泛宣传,积极动员
  试点区、街道(乡镇)、社区和用人单位要掌握试点要求,明确工作职责,组织专职人员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试点宣传动员,宣传党和政府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法律法规、优惠政策;宣传“百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程”和“阳光工程”的实施情况;宣传试点工作的目的、意义和主要做法;宣传进城就业农民的贡献和城市居民关爱进城就业农民的先进事迹等,营造良好的试点氛围。
  (二)登记办证,建立公账
  一是实行“暂住证”一证通制度。各社区要对本辖区内居住的进城就业农民逐一登记造册,协助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暂住证每个证收费10元(政府补贴5元,进城就业农民自缴5元)。进城就业农民凭暂住证居住和务工,并享受社区活动、子女入学、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社会保障、卫生保健、计生服务、权益保障和危困救助等优惠政策和服务。二是对出租房屋的户主和出租房屋免费登记备案。三是及时将流动人口登记办证、出租房屋登记及外来人口居住情况反馈当地公安派出所。各社区都要建立台账,实行信息化管理。
  (三)搞好劳动保障执法,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各街道(乡镇)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清理一批劳动争议案件,集中仲裁和查处。尤其要对拖欠克扣进城就业农民工资、劳动保护条件差、工伤不赔付、无偿延长工时、增加劳动强度、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进城就业农民普遍反映强烈的违反劳动法规的案件进行重点查处。要对大多数劳动争议和仲裁案件使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及时审结。并视情况减免应由进城就业农民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
  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督促、指导用工集中的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的用人单位与进城就业农民签订劳动合同,指导用人单位的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督促用人单位为进城就业农民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为建筑、矿山等高危行业和从事危险作业的进城就业农民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协调和督促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超时劳动限制、支付加班工资等方面的规定。整顿劳动力市场,查处取缔欺诈进城就业农民的职介机构。公布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
  (四)以人为本,强化服务
  1.子女入学
  对随进城就业农民进城的子女,要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对待,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学校入学,免收借读费、暂读费等。进城就业农民子女中小学入学率要力争达到100%。要妥善解决幼儿入托难问题。对家庭困难的进城就业农民子女,学校可视其情况,发动单位、个人捐资助学,减免部分学杂费等,使其不失学。对歧视进城就业农民子女的情况或纠纷要及时批评教育和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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