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2005年3月31日
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2005年3月3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指高速公路养护、保护、通讯、收费和服务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高速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在高速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实行预防性、周期性养护,保障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路况数据。
第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执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和养护专项工程计划及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