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二)税金
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
按照不超过开发成本1至4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
四、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建设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对各种社会公益事业的集资、赞助、捐赠及其他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五、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住宅部门在项目招标前测算建设成本,确定招标底价,向社会招标,中标价格为开发项目住房的基准价格(建筑面积/平方米);建设单位中标后到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销售价格并履行相关手续。
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自建单位依据开发成本进行测算、核定价格,并在预(销)售前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住房价格应附以下资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复印件;
(四)《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任务书》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通知书。
自建单位除附上述(一)、(二)、(三)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哈尔滨市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任务书》和本单位售房实施方案。
七、零售单套住房销售价格,应在基准价格基础上,加楼层差价率、朝向差价率和浮动幅度。计算公式:单套住房销售价格=[该项目住房基准价格×(1+浮动幅度)]×(1+楼层差价率+朝向差价率)。
楼层差价率、朝向差价率按整幢(单元)增减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计算楼层差价时,应将门市房等非住宅和阁楼剔除。楼层差价增减幅度不得超过±20%,朝向差价增减幅度不得超过±10%。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可以在上述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是否增减及增减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