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意见
(哈尔滨市物价局 2005年2月28日)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字[2003]43号)和《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0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不含利润。
(一)开发成本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1至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