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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9日)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督办检查工作,提高督办检查工作质量,确保党和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工作目标的落实,根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加强督办检查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
  第三条 督办检查工作应遵循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强化督查、注重实效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团结协作、快办快结、保证质量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政府办公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的办公部门受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委托,负责督办检查工作。
  政府办公部门的督办检查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的办公部门(以下简称督办部门)承担督办检查日常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督办检查工作任务:
  (一)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上级党委、政府及其办公部门和本级党委、政府及其办公部门重要文件、规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政府会议决定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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