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济补偿金发放形式
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的经济补偿金由省体育局一次性发给。
五、其它有关问题
(一)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5年内被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按照每年递减20%的比例分月折算后上交给录聘用单位。
(二)被各级各类高等院校录取的退役运动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的标准发给助学金;同时还可以享受国家体育总局按有关规定发给的退役运动员上大学助学金。
(三)受过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开除以下行政处分的退役运动员减半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队或停训以及所在单位为其办理了因私出国(境)手续逾期未归按自动离职处理的退役运动员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四)运龄2年以上经省体育局同意报调并领取临时体育津贴的报调运动员,非本人原因离队时尚未办理正式招收手续的,退役时发给本文规定的基础安置费标准一半金额的补偿金。
(五)本规定同时适用于在此之前退役并尚未落实接收单位和2002年(含)后考上全日制大学的退役运动员。
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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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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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别│ │入队时间 │ │ 退役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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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龄│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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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经取得的最好运动成绩 │ │
│ (注明比赛名称、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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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工作关系,自主择业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助学金)。 │
│ 本人签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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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 基础 │ 运龄 │ 成绩 │ 合计金额(大小写) │
│ (助学金)(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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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意 │ │
│ 在 │ │
│ 单 │ │
│ 位见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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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 │ │ │ │
│ 人 │ │ 审 │ │
│ 事 │ │ 批 │ │
│ 部 │ │ 意 │ │
│ 门 │ │ 见 │ │
│ 签 │ │ │ │
│ 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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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 │ │
│ 放 │ │
│ 记 │ │
│ 录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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