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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拓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渠道,鼓励退役运动员通过市场自主择业,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8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正式办理招收手续、人事关系在我省体育系统运动队且工资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退役运动员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经省体育局批准同意退役;
  (二)符合前文规定由政府指令性安置条件但自愿选择自主择业或未列入指令性安置范围且退役半年后仍无接收安置单位。
  以下人员不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一)经组织研究决定留队执教的退役运动员;
  (二)录用到党政机关或安置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
  (三)受过开除和刑事处分的退役运动员;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因个人原因停训的退役运动员。
  二、办理程序
  (一)退役运动员在被批准退役之日起志愿自主择业或6个月后仍无接收安置单位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将《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审批表》发给本人填写;
  (二)单位将《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审批表》、《运动员退役审批表》、运动成绩证明等有关材料报省体育局审批;
  (三)退役运动员自省体育局审批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劳动、人事、户口等关系转出所在单位,同时根据经济补偿标准领取相应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三、经济补偿标准
  对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由基础安置费、运龄补偿费、成绩奖励三部分组成:
  (一)基础安置费。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情况、城镇居民消费水平、职工年均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基础安置费为:运龄3年以下的3万元;3年至5年的4万元;5年至7年的5万元;7年以上的6万元。
  (二)运龄补偿费。运龄补偿费与本人实际运动年限和退役前体育基础津贴水平挂钩,每满一年运龄发给本人4个月的基础津贴。运龄按年计算,不满6个月按半年计算,满6个月至未满1年的按1年计算。因个人原因停训的时间不计算运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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