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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其它规定
  (一)档案管理、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
  自主择业、自动离职或辞职的运动员,其人事档案可转到户籍所在地经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授权的人才中介就业服务机构代理。
  运动员自被批准退役之日起六个月后停发工资。
  退役运动员录用到党政机关、安置到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其工资待遇按《关于体育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重新确定工资问题的通知》(闽人薪〔1996〕48号)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和完善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机制。根据我省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退役前具有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干部和固定工身份的运动员,退役后重新就业的,新的工作单位给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其在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年限(运龄)视同缴费年限;按全民合同制工人招收的运动员,退役后重新就业,新的工作单位必须为其接转社会保险手续。其中,尚未投保的,由退役运动员所在单位给予补办。退役运动员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被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的,其工龄从重新录聘用之日起计算。若将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按附件《关于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实施意见》第五条规定“按照每年递减20%的比例分月折算后上交给新录聘用单位”的,其原在优秀运动队的运龄可合并计算连续工龄;若他们到新录聘用单位后涉及经济补偿金发放,由新单位按重新录聘用后的时间计算发放金额,连同本人原上交的补偿金一并发给本人;今后,退役运动员在录聘用中再涉及连续工龄计算问题时,其补偿金的缴交与退还,仍按此原则处理。退役运动员自主谋职后,可按有关规定到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续)保手续。
  (二)退役运动员创建体育经营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享受我省对下岗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退役半年后和在本文下达前退役已超过三个月且在本文下达三个月后如仍无接收单位,而又不愿意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退役运动员,所在单位可与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并将其个人人事档案转到户籍所在地经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授权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附件:

关于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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