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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3.退役运动员报考我省公务员,如报考需要体育特长的政法系统,可以单列职位专门面向退役运动员招考公务员,在进入笔试最低控制线(必要时经省人事厅批准也可以采用其它测评方式进行考试)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按有关规定程序录用。
  4.退役运动员自退役之日起6个月内自行联系落实了省体育系统以外的接收安置单位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其中,对已实行公开招聘补充工作人员的事业单位,经过公开招考程序后,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凡有突出运动成绩(指获得全省运动会第1名、全国运动会、亚洲运动会比赛第4至第6名)的退役运动员退役后6个月内自行联系落实了国有企事业接收单位并继续从事与体育相关工作的,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如接收单位满编,须先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对接收上列4种安置情况的退役运动员的单位,由省体育局按每人3万元的标准拨给安置补助费;所需款项列省体彩公益金支出。
  (二)自主择业
  符合本文规定的由政府指令性安置条件但自愿选择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和被批准退役之日起半年后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退役运动员实行自主择业。对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具体见附件《关于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实施意见》。所需资金纳入省财政年度预算统筹考虑,其不足部分由省体育局通过自筹资金、社会捐助、归体育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补足。根据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4〕51号)精神,此次安置退役运动员的遗留问题解决后,今后新产生的退役运动员安置补偿由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解决。
  (三)鼓励退役运动员进入高等院校学习并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就业
  1.为鼓励退役运动员上大学深造,对在退役时申请进入全日制高等学校学习的退役运动员,给予最多6个月的复习迎考时间,在此期间发给全额体育津贴(在本文下发之前退役且时间已超过6个月的运动员不执行本规定)。在复习迎考期间,由省体育局统一组织4个月为限的考前辅导。退役运动员被全国、本省各级各类高等院校录取,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和入学手续后,由省体育局发给与一次性经济补偿费计发标准相同的助学金,毕业后按照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就业。
  2.除符合中央六部门(体人字〔2002〕41号)文件及其它有关文件规定的免试条件外,我省有关单位可组织退役运动员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特长参加普通高考、高职单招、成人高考,应按教育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4〕20号)执行,其中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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