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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5]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文件精神,省体育局、省编办、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体育局、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省劳动保障厅 2005年2月16日)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体育总局、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我省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安置对象
  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办理了正式招收手续、工资关系在我省体育系统非职业优秀运动队的退役运动员(以下简称退役运动员)。
  二、安置形式
  (一)组织安置
  1.曾获得世界三大比赛(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冠军、亚洲运动会冠军、全国运动会冠军的运动员,退役后由政府指令性安置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就业。
  2.曾获得世界三大比赛(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第2至第6名、亚洲运动会和全国运动会第2、3名的运动员,退役后可以由政府推荐就业。每年的6月底、12月底两次由省体育局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将符合以上条件的退役运动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抄送省人事厅及相关的设区市政府人事、体育部门,由原籍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人事、体育部门负责向本设区市有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推荐,经有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考察同意,可不组织公开招考,直接办理接收手续。省直单位愿意接收的,也可在省直单位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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