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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市、县、乡(镇)三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小煤矿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在清理排查的基础上,区别情况,依法处理。凡属在安全整治活动中列入关闭范围而至今仍没有关闭的矿井、关闭后又死灰复燃的矿井,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按照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彻底关闭。对越层越界开采的矿井,责令立即退回原界,按规定构筑永久密闭,从重给予行政处罚,拒不执行的吊销证照予以关闭。对于私开煤矿矿主,要给予严厉打击,按照破坏、盗窃国家资源罪,依法追究私挖乱采者的法律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牵头负好责任,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严厉打击。对非法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等行为包庇纵容,在查处非法开采、越层越界开采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责任人,要依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煤矿安全责任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规定的通知》(晋政发〔2004〕44号)、省纪检委、省监委、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晋纪发〔2003〕14号)严肃处理。
  国有煤矿周边的小煤矿申请安全许可必须持有国有煤矿签署的同意意见。国有煤矿有权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周边的小煤矿进行检查和测绘,对越层越界的不得签署同意安全许可的意见。
  三、加强证照齐全煤矿的日常监管监察。
  要坚决杜绝超能力特别是超通风能力生产,严格按照核定生产能力安排生产,严禁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和作业计划。要按照省煤炭局、安监局、煤监局联合下发的《山西省控制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晋煤安发〔2005〕189号),严格控制下井作业人数,坚决制止井下人员的不合理集中。派驻到煤矿企业的瓦斯集中整治督导组要督促指导煤矿切实搞好瓦斯治理和“一通三防”各项工作,推行采煤方法改革,加快实施双回路供电,大力推广一井一面、一层一面、一区一面的采掘部署模式,提高采煤、掘进和井下运输机械化水平,真正实现合理集中生产,消除井下人员的不合理集中。
  四、认真做好停产煤矿的安全整治工作。
  停产整顿的煤矿,由煤矿企业编制整改方案并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市、县煤矿安全生产整顿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实施。确定为停产整顿的煤矿,必须以矿井为单位编制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包括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和从事整改的作业人数。整顿期间,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火工品供应、煤炭销售渠道、下井人员等方面强化监管监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察,严防以整顿为名进行采掘作业和煤炭生产。凡以整顿为名进行采掘作业和煤炭生产的,一经发现,坚决吊证关闭。整改期限内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一律关闭,其剩余资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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