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05]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05年3月份以来,我省境内连续发生煤矿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事故多发反映出当前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一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真正落实到位;二是违法违规开采活动屡禁不止;三是部分地方政府及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监管乏力;四是少数公职人员、监管人员与矿主有不正当的利益关系。这些问题,对煤矿安全生产构成了严重威胁,不认真解决就无法遏制事故发生,安全生产形势就不可能根本好转。为此,省人民政府于2005年3月21日召开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作出了采取六个方面措施,迅速扭转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的部署,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认真贯彻执行。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立即全部停产。
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必须停止生产。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安全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凡没有取得安全许可证的煤矿,必须无条件停产整顿;符合申报条件的要认真准备,尽快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认真整改,争取早日申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已经申请受理的煤矿,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抓紧安全许可的审查和发证工作;对未提出安全许可申请或申请未予受理的,要逐矿下达停止生产活动的执法文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根本无望通过安全许可或按当地规划实施关闭的矿井,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早予以关闭。对违法违规擅自组织生产的,一经发现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按照关闭矿井六条标准实施关闭。对其剩余煤炭资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的决定》(晋政发〔2004〕14号)的规定予以拍卖。基本建设矿井、改建扩建矿井必须按规定通过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经批准擅自动工建设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严厉打击、重处重罚私挖乱采和越层越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