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组织形式
我省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采用分级组织,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组织形式。
一类、二类城市的评估,由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语委)组织实施。依照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教语用司〔2000〕2号)和省教育厅、省语委颁发的《山西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试行)》(晋教语〔2002〕1号),各市语委结合当地实际,采用易于操作的方式实施自评,省语委采取听汇报、审核资料、实地抽查等主要方式进行评估认定,并将评估认定情况报教育部语用司备案审核,反馈审核意见后,公布评估认定结果。
三类城市的评估,由所在市语委组织实施。依照省教育厅、省语委颁发的《山西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试行)》(晋教语〔2002〕2号),各县(市、区)语委结合当地实际,实施自评,市语委组织评估认定,省语委委派观察员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方式与一、二类城市相同,评估认定结果须报省语委办备案审核,由省语委公布。
四、加强对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组织领导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历来是全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的重点,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将其纳入城市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建立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监督职能,做到有专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要积极支持配合,把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和本部门、本行业的文明单位创建、职业技能培训、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对城市语言文字常规管理工作和语言文字应用基本状况的整体考察,是对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动态的评价,着眼点是日常工作、基本建设和工作实效。各级政府要重点抓好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主要公共服务行业等四个领域的工作,明确职责,狠抓落实。要充分认识语言文字工作存在的发展不平衡现象,根据城市评估的指导思想,在开展工作时注意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对工作基础相对薄弱的地区和行业系统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积极为他们创造改进工作的条件,引导他们逐步达到目标要求。要结合工作实际,探索适合评估工作的操作办法,在实践中改进和完善评估工作程序,确保评估工作稳步推进,健康发展。各地要严防临时突击、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
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一项新工作和新任务,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应主动做好社会宣传动员工作,加强引导,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使语言文字工作更好地为我省现代化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