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
(晋政办发[2005]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现2010年“普通话在全国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工作目标。现提出我省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意见如下:
一、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贯彻实施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山西省
《实施办法》)的一项基本措施,对加强语言文字应用的监管力度,对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规范化水平,对提高市民文化素质、树立城市形象、营造扩大开放、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的良好环境都将产生积极影响。随着教育的普及和科技文化的发展,城市信息集中、人才集中、功能齐全、发展速度快的特点愈显突出,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率先实现新世纪初叶语言文字工作的奋斗目标,充分发挥对周边地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对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突出重点,把握政策,依法推进;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
二、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实施步骤
我省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分三个阶段段实施:一类城市(省会太原市的城区部分),2005年3月完成评估工作;二类城市(地级市城区),2005—2006年完成评估工作;三类城市(县级市城区、县和一类二类城市所辖县级郊区〈县〉政府所在城镇),2007—2008年完成评估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所辖城市评估实施方案,确保在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