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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二)农业户口职工
  农业户口的乡镇企业职工,按以下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1、企业按本企业农业户口职工工资总额的10%缴费。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缴费,由企业按月代扣代缴。
  2、建立职工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帐户。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本人帐户;企业缴纳的10个百分点,其中6个百分点划入个人帐户,4个百分点纳入专项调剂基金。专项调剂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分级管理,省、市农保经办机构各管理50%,主要用于调整养老待遇水平和超过平均寿命的领取人员的养老金支出。动用专项调剂基金须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3、职工年满60周岁,经审核批准,按月领取养老金,月领取额为本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1/160。特殊情况下,经批准职工最多可提前或推迟1—5年领取养老金。每提前一年减发1.5%的养老金,每推迟一年增发1.5%的养老金,职工不满领取养老金年龄或领取不足10年去世的,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余额。
  4、参保人如患大病或绝症难以支付医疗费的,经医院和所在单位(或集体)出具证明,可以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借支部分医疗费用乃至全部积累额或余额。
  5、农业户口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费用提取使用,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行规定执行。乡镇企业农民工在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之间转移和衔接的办法另定。
  6、乡镇企业农业户口职工已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继续执行原办法;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新规定续缴;已参加商业保险的不能代替社会养老保险,仍须按本规定参保。
  7、乡镇企业农业户口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它用。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金融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事会,要加强对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建立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重大改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把这项工作作为维护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件大事实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务必在2005年7月1日前把所有乡镇企业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为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更好地推进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省劳动保障厅将直接抓好10户大型乡镇企业(名单附后)的参保工作。
  各地在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劳动保障厅。

  附件:

省劳动保障厅直抓试点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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