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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
《关于做好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5]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做好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必要配套工程,也是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维护广大乡镇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构筑我省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本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0五年四月十日

关于做好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省劳动保障厅 2005年4月)



  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不仅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也为城乡劳动力就业开辟了一条重要渠道。目前,我省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已达375万人,但其中相当一部分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险范畴,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根据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好“三农”问题以及加快构筑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我厅制定了乡镇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并征得劳动保障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凡是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登记证书》能够证明其为乡镇企业性质的各类企业,从2005年起均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按户籍分类参保。即:城市户口的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业户口的职工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参保办法
  (一)城市户口职工
  城市户口的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和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执行。其中,企业缴费基数为本企业城市户口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费年限按参保后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职工过去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缴费年限与在乡镇企业工作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8〕21号)等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本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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