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农村双女绝育户家庭奖励或养老保险:以户为单位统计,一次性给予500元奖励。奖励户愿意办理养老保险的,由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协助,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养老保险。
5、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标准:按年人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给双方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该市开始执行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鼓励各市、县按照
《条例》规定,兑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其他奖励优待政策。
四、资金来源及发放办法
(一)资金来源
1、农村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农村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子女死亡、父母不再生育的家庭,农村双女绝育户父母奖励或养老保险所需奖励资金由省、市、县三级按3∶3∶4的比例投入到位。
2、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资金,由国家、省、市三级政府按5∶4∶1的比例投入到位。
(二)发放办法
1、奖励扶助资金委托金融机构作为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对象个人账号,资金封闭运作,由省、市、县三级按各级应支付的比例拨付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直接拨入奖励对象个人账号,确保资金运作安全。
2、资金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后,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本县各新闻媒体进行兑现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试点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要把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奖励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地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成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市、县也要相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监察、公安、审计、宣传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