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
奖励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公平透明,公平公正;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健全机制,逐步完善。
三、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标准
(一)奖励对象
1、农村领证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夫妇。
2、农村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符合
《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但自愿只生一个孩子,且子女年满10周岁,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
3、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的家庭。
4、农村双女绝育户家庭奖励补助或养老保险。夫妇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已有两个女孩,且一方已落实绝育手术、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夫妇。
5、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具体资格确认条件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二)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对象进行年审。
(三)奖励标准
1、农村领证独生子女父母:1979年到1989年领证的每人每月2.5元;1990年至1999年以前(不含1999年)年份执行每人每月5元标准,1999年以后年份执行每人每月10元标准。奖励年限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1983年以前(含1983年)生育的至子女满14周岁止,1984年以后生育的至子女满16周岁止计算。
2、农村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按户统计,一次性发放,每户1000—3000元人民币。具体奖励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3、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的家庭奖励:对独生子女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的家庭,每户一次性奖励、补助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伤残鉴定参照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4〕195号),被评定为五级及五级以上伤残标准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