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焦化项目的分类处置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逐户落实,并将汇总落实情况按月报“省领导组”。各市人民政府要与“省领导组”及时沟通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分类处置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六、督查验收。“省领导组”要按分类处置的时间进度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地组织全省性的督查验收工作,2005年7月底前,要组织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市的分类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第一阶段督查验收,对应予关停取缔的焦化项目要进行重点抽查。
七、焦化项目的分类处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责任重大,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事,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对在分类处置中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由各级监察部门依据《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关于违反〈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焦化行业实施专项清理整顿的决定〉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严肃查处。
附件:1、山西省机焦炉规范炉体认定补充条件
2、全省焦化项目分类处置明细汇总表(略)
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
山西省机焦炉规范炉体认定补充条件
(此补充条件只限于对本文发布前已建的3.2米≤炭化室高度<4.3米捣固式机焦项目的认定)
为了正确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焦化行业实施专项清理整顿的决定》(晋政发〔2004〕17号)精神,全面准确地把握焦化产业政策,推进焦化行业专项清理整顿工作进程,遏制非规范设计的焦化项目及焦化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势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焦炉技术装备现状,特别是在对全省焦化项目实地核查中暴露出来的3.2米≤炭化室高度<4.3米的非规范设计机焦炉大量存在的问题,如简单加高炭化室到3.2米以上,改装简易捣固装置等致使机焦炉资源利用率、热工效率、环境污染控制水平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低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山西省3.2米≤炭化室高度<4.3米捣固式机焦炉规范炉体认定补充条件如下:
1、3.2米≤炭化室高度<3.8米的传统捣固式机焦炉,其炭化室容积原则要求在18.5立方米以上,最低不得小于15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