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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焦化项目实施分类处置的通知

  第8类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立项,采用简单加高炭化室或改装捣固装置及炭化室尺寸不规范等简易方法,违规建设的非规范设计的机焦炉和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为大机焦而实际建设为非规范机焦炉(非规范设计的3.2米≤炭化室高度<4.3米的捣固式机焦炉),凡不符合《山西省机焦炉规范炉体认定补充条件》(见附件1)的要求的:(1)所有在建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立即依法采取“五停”措施,停建并拆除设施,恢复地貌;(2)已建成项目,在建部分立即停建拆除,已建成投产部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焦炉性能、投产时间、投资回收情况分类排队,2006年底前关闭取缔拆除30%,2007年底前关闭取缔拆除30%,限期2008年底前全部关闭取缔,拆除设施,恢复地貌。
  第9类(1)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建设的冷装冷出清洁型试验焦炉和热装热出清洁型热回收机焦炉比照第1、2类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大机焦项目处置;(2)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立项违规在建的热装热出清洁型热回收机焦炉比照第6类违规在建的大机焦项目处置;(3)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立项违规建成的热装热出清洁型热回收机焦炉按照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鉴定提出的认定意见处置。
  第10类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仿照科研示范项目兴建的冷装冷出非机焦炉:(1)所有在建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五停”措施,立即停止建设,拆除设施;(2)建成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立即依法采取“五停”措施,在建部分立即停建拆除,已投产部分关闭停产,按程序报批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投产,凡在关闭停产期间擅自恢复生产的,发现一个,拆除取缔一个。
  第11类所有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拟建焦化项目一律停止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准建设。
  二、焦化项目的分类处置工作,以各市、县人民政府为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遵照本通知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将我省焦化行业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做实做好,引向深入。
  三、凡根据本通知精神予以保留的焦化项目,各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四、根据本通知精神凡延缓关闭的焦化项目,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责成被关停企业签订限期关闭拆除(停产)承诺书,限期内不按规定和承诺关停、拆除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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