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焦化项目实施分类处置的通知
(晋政发[2005]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焦化行业实施专项清理整顿的决定》(晋政发〔2004〕17号),在近一年来积极开展工作,在对焦化行业实施专项清理整顿的工作中取得了初步进展。根据各市上报的焦化项目资料及2004年底省统一组织的焦化项目实地核查的具体情况,省焦化行业专项清理整顿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省领导组”)提出了全省焦化项目分类处置意见,已于2005年3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对全省焦化项目实施分类处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全省焦化项目的分类处置意见
第1类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建成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大机焦项目(规范设计的炭化室高度≥4.3米的机焦炉和炭化室高度≥3.2米的捣固式机焦炉):(1)凡相关审批手续完备的项目予以保留,凡相关手续不完备的按规定补办环保、土地、取水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2)所有项目限期2005年10月底前建成并完善化产回收(包括余热利用,下同)、环保设施。
第2类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在建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大机焦项目(规范设计的炭化室高度≥4.3米的机焦炉和炭化室高度≥3.2米的捣固式机焦炉):(1)凡相关手续完备的同意继续建设,凡相关手续不完备的按规定办理环保、土地、取水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2)所有项目要求按批准的炉型、厂址、规模进行建设,并同步建设化产回收设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3)项目建成后经省级主管部门对化产回收、环保设施组织验收后,方可投产。
第3类《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原国家经贸委14号令,1999年9月1日起实施)下发前,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建成的小机焦项目和《山西省焦化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下达(1996年7月1日)前各地各部门批准立项建成的小机焦项目(规范设计的炭化室高度<4.3米的非捣固式机焦炉和炭化室高度<3.2米的捣固式机焦炉):(1)炭化室高度<2.8米的项目(不含供气供热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立即依法采取“五停”(即停电、停水、停煤、停运、停贷)措施,立即关闭,限期于2005年6月底前拆除焦炉设施,恢复地貌;(2)炭化室高度≥2.8米的小机焦,限期2005年10月底前建成完善化产回收、环保设施,并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否则予以关闭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