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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所需资金及安排规划
  2003年,我省农村在校生453.11万人,其中贫困学生86.16万人,占在校生的19.02%,贫困寄宿生34.58万人,占在校生的7.63%。
  小学在校生299.43万人,其中贫困学生56.19万人,占在校生的18.77%,贫困寄宿生19.67万人,占在校生的6.57%;
  初中在校生153.45万人,其中贫困学生29.77万人,占在校生的19.4%,贫困寄宿生14.88万人,占在校生的9.7%;
  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2333人,其中贫困学生2001人,占在校生的85.77%,贫困寄宿生320人,占在校生的0.86%。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两免一补”所需资金,免费提供教科书专项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免收杂费补助专项经费由省财政负担;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由市、县两级财政负担,具体市、县负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四、资金使用及管理
  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两免一补”资金实行分项、分级管理,并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进行拨付。
  (一)免费提供教科书专项资金,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招标采购,统一与出版、发行单位结算,实行直接支付,列省本级支出。
  (二)免杂费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的贫困学生人数,每年在春季、秋季开学后分两批将省补助的专项资金按预算级次通过国库直接拨付到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省拨付的专项经费后15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一并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市拨付的专项经费后15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一并拨付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一次性支付给学校,不直接发给学生本人,学校免收受助学生的相应费用。
  (三)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由市、县根据本辖区内享受补助费学生数、补助标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级财政部门每年在春季、秋季开学后分两批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级财政部门拨款后15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一并拨付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15日内支付给学校,不直接发给学生。如因学校住宿床位有限,学校确实不能安排住宿而在居民家寄宿的,补助费可发给学生本人。
  各市对“两免一补”资金要严格坚持“扶助贫困、公正客观、保证效益”的使用原则,并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山西省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晋财教〔2004〕91号),足额安排中小学公用经费,不得将补助的免收杂费经费冲减、抵顶当地政府安排的中小学公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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