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本市非沪籍初中
毕业生在沪参加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自2005年2月3日起,我委先后下发了《关于2005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5]7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5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05]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相关配套文件,向社会公布了本市2005年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招”)改革的政策、招生考试与录取工作规范和监督保障措施等具体规定。目前,本市“中招”工作正在规范有序进行。然而,随着外来务工和就业流动人员的增长,本市非沪籍初中毕业生要求在沪参加“中招”考试的需求大量增加。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本市2005年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中非沪籍考生报考条件审核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重申《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05]17号)中关于非沪籍初中毕业生在沪参加“中招”考试的报考条件如下:
1、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初中毕业生,无论毕业于本市或外省市,均可与本市常住户口考生享有同等待遇,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2、持有有效期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的国内外“引进人才”,其子女是本市或外省市的初中毕业应届生,在《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内,可报考本市普通高中。
3、持有市人事局颁发的《工作寄住证》人员的子女,经市政府协作办批准的市外在沪企业在沪工作人员的子女,原上山下乡知青、支疆青年及其他支边支内人员的子女,以及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的考生,初中阶段已在本市借读,初中毕业后申请继续借读的,经区县教育局批准可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考生入学后不迁移户口,不改变户口性质,毕业后按“非上海生源”有关办法处理,并将此情况明确告知考生与家长。
4、在沪投资的台湾人士子女、持《香港居民、澳门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子女来沪就读证明》者,可到居住地或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考普通高中。
5、在沪就读外国籍初中毕业生,经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局批准,可报考普通高中学校。
不符合上述报考条件的非上海户籍初中毕业生,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
二、“中招”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涉及面广的重要工作,是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也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后方基地)教育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贯彻和严格执行“中招”政策以及相关的入学收费政策,切实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和政策解答。对来信来访接待中反映的特殊情况和个案,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做好分析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市教委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