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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1.建立比较完善的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法规、政策、标准体系,使我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步入法制化、科学化的管理轨道。
  2.推行简易工况法检测,用2至3年时间,建立起全省实施检测维修制度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
  二、建立在用机动车检测维修制度,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体制
  各市政府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抓紧组织建立与国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相适应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年度检测、维修治理、网络数传输和监督管理体系,实现检测、维修工作的网络动态管理,切实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2005年,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市要先行实施在用机动车检测维修制度,实现由怠速法检测到简易工况法检测以及相应排放标准的平稳交替,其他省辖市要在年底前全面完成简易工况法检测线建设等基础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并发布全省在用机动车检测维修制度实施方案。
  三、明确职责,切实做好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作为防治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措施,列入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在用机动车检测维修制度,并根据在用机动车保有量、城市规划等实际情况,通过市场竞争形式,招标选择一家或若干家检测业务运营公司,指导和监督运营公司建设和运营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站;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维修治理体系并实施监察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环保和交通部门开展有关车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定期联系协调制度;物价部门负责制定收费政策和标准,并实施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维修机构进行计量认证,对设备依法组织检定和检测。
  四、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
  各市要强化辽宁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年检合格证制度和抽查检测制度,依法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禁止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要大力提高车辆污染物排放年检率和抽检率,严肃查处未取得《辽宁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和抽检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要树立全局意识,认真履行职责,紧密配合,通力合作,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技术支持,并将该项工作作为加强软环境建设的重要措施,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要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和标准,执法和检测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经营维修治理业务,做到文明、规范执法,确保全省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成效。
  五、加大宣传力度,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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