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11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环保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机动车保有量已增加到250万辆,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对人民身体健康的危害日趋严重。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我省的大气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
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在我省实施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维修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是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提升城市整体功能,优化城市投资环境的重要措施,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树立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将这项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在我省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的情况下,有效控制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社会第三方投资建设、标准化规模经营、检测与维修独立运行的原则,逐步建立起覆盖全省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年度检测、维修治理和监督管理体系。
2.坚持从实际出发、逐步提高的原则,确定辽宁省在用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
(三)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