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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11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环保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机动车保有量已增加到250万辆,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对人民身体健康的危害日趋严重。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我省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在我省实施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维修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是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提升城市整体功能,优化城市投资环境的重要措施,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树立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将这项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在我省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的情况下,有效控制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社会第三方投资建设、标准化规模经营、检测与维修独立运行的原则,逐步建立起覆盖全省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年度检测、维修治理和监督管理体系。
  2.坚持从实际出发、逐步提高的原则,确定辽宁省在用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
  (三)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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