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推行行政问责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必须严格按照《南京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市、区两级政府及其部门中试点并逐步推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完善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复议错案、行政诉讼败诉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探索建立行政补偿制度,促进政府权责统一。
21、探索建立以行政效能监察、政府绩效量化评估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评议机制。确立完善科学可行的评估体系和标准,完善监督机制,发挥监督作用。
22、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各级政府及其政府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实行多种形式的述职述廉制度,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维护司法权威。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各项监督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不足,及时纠正和解决。
(六)加大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力度。
23、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任职前法律考试制度。各级政府至少每季度举办一次由政府领导班子和组成人员参加的法制讲座,学习依法行政知识和基本法律知识,三年内要基本完成行政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各有关部门还要按专业化要求系统学习与职能相关的法律法规。发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主导作用,把法律知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培训总体规划。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中心组学习要有计划安排法律知识的学习,加强针对性,注重学习效果。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任用。
24、开展依法行政全员培训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分类、全员培训”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南京市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三年培训计划》,明确不同培训对象的培训办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安排和考试标准,采取集中培训、集中辅导、法制讲座、专题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对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分阶段分层次进行依法行政知识的全员培训工作。有关单位应当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资格考试以及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全市将在依法行政培训工作结束后进行总结验收,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三、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