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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和实施效果。
  12、进一步规范政府立法。政府立法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贯彻“少而精,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原则,从立法项目选择到内容确定,都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体现行政机关权力与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和平衡。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限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同级政府或者部门的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并经同级政府的常务会议或者政府部门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未经法制机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实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普遍发行的报刊上公布。未依法公开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具备执行效力。到2007年市政府将颁布政府规章20件左右,年度政府立法计划完成率达100%;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率100%。
  13、创新和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建立健全立法听证、立法调研和协调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立法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听取市人大、市政协意见的工作制度。推行综合立法以及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三结合的立法方式。探索政府规章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制度和有关政府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并将该项制度逐步扩大适用到规范性文件。
  14、建立健全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定期清理制度。制定机关要根据上位法的调整以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及时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工作。加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出版工作和数据库建设。2005年将汇编出版《南京市法规规章文件汇编》。有关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经政府法制机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按法定程序处理。
  (四)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执法程序制度建设。
  15、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开展和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城区范围逐步扩大到本市行政区域;试点领域由城市管理领域逐步扩大到经济等领域。通过调查研究,提出并逐步实施具有南京特色的城市管理与文化市场管理综合执法管理体制与机制的改革方案,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文化管理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等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领域的综合执法试点。研究探索执法重心适当下移的范围、途径和方式,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凡与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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