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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和整顿。继续对旅游市场进行治理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的运营,打击违法经营,妥善处理旅游投诉,保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为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成立盘锦市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市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各有关责任单位和职能部门要按照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目标任务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创建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工作步骤
  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申报阶段。向省旅游局提出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申请。利用各种新闻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意义和目的,在全市形成创建工作的舆论氛围。
  (二)创建阶段。各单位和部门按照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责任目标要求,全面开展创建工作。要制定具体工作目标、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安排专人负责创建工作,于2005年4月10日底前报市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三)自检阶段(2005年7月)。由市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组织专门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对所有检查项目逐项考核打分,提出整改意见,并检查督促落实。市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形成自检报告,向省旅游局提出初审申请。
  (四)初审阶段(2005年8月)。省旅游局按照有关标准对我市创建工作中所有考核项目逐项打分,并提出初审意见。市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省旅游局初审意见和整改意见,督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整改。初审合格,由省旅游局向国家旅游局提出验收申请。
  (五)验收阶段(2005年9—10月)。国家旅游局根据我市创建及初审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验收。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进行打分。验收结束,由国家旅游局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评选委员会公布结果。
  五、具体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对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的认识,统一思想,把创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创建责任目标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
  (二)创建工作要重点围绕我市“形象、环境、秩序、服务、发展”五个方面,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彻底改善城市环境、卫生、社会治安状况,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全面提高旅游接待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市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指导委员会将对各部门创建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实行考核,进行综合评定。对不能按时完成责任目标,影响创建工作的,将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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