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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珠江三角洲航道建设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珠江三角洲航道建设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5]21号)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珠江三角洲航道建设项目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

珠江三角洲航道建设项目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一规划、条块结合,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政府参与航道建设的积极性,按照《广东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要求,加快珠江三角洲内河航道建设步伐,完善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骨干网,形成干支相通、江海直达的航道体系,实现水运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建设责任
  省交通厅是航道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与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签订航道建设项目责任书,明确实施时间、实施内容和要求、资金来源、奖罚措施等。省航道局受省交通厅委托对珠江三角洲航道建设项目进行具体管理。
  (一)在同一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的航道建设项目,由该市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1.市政府的职责是:组建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的建设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交通建设目标考核范围。负责编制项目年度资金计划;按照规定的出资比例筹集地方投资资金并确保及时拨付到位。负责协调地方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展;自初步设计阶段开始,负责项目各实施阶段招投标的组织工作;负责项目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组建项目管理机构,需报省航道局核备。项目管理机构对市政府负责,并接受省航道局的业务检查和指导。项目管理机构应配备足够的航道建设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定期向市政府和省航道局提交建设工程情况汇报(包括招投标、质量、进度、费用、合同等情况)。
  2.省航道局的职责是:负责按照项目的实施计划开展前期工作。负责按规定出资比例筹集航道建设资金,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比例及时拨付到位。协助组织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文件,对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评标结果进行审查,监督招标、评标工作;审查项目的重大变更、竣工决算、竣工报告,组织项目后评价。负责世界银行贷款的还本付息和技术援助、人员培训等有关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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