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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动已批准的项目或项目内容,由项目单位向市财政局、文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文广局批准后方能调整和变动。
  第十六条 已批准补助的项目,在批准文件下发两年内仍未实施的,市财政局、文广局将对该项目予以注销,并将资金用于其他补助项目。
  第十七条 凡使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资金的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毕后,应编制财务决算和项目总结报告,分别报送市财政局、文广局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由专家委员负责验收。对需要申报科研成果和专利的项目,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九条 对重点项目由市财政局、文广局每年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进行验收、评估,并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及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一)认真组织实施《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二)对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或实物捐赠给国家的;
  (三)从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抢救、挖掘、收集、整理、开发和研究等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分别给予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经费等处罚,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虚报经费预算;
  (二)擅自变更项目内容与设计方案,或将建成后的公益性文化设施挪作他用,擅自改变用途的;
  (三)挪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资金;
  (四)因玩忽职守,保护不力致使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珍贵资料和实物受到损坏、被窃和遗失的,或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五)不按规定报送验收报告、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有关报表和决算的。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规定的市区范围内的市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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