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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重大抢救项目与重点保护、研究项目的经费补助;
  (二)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引导资金补助;
  (三)对民族民间传统传承人(代表)的资助及传承单位的扶持;
  (四)征集、收购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珍贵资料和实物;
  (五)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
  (六)其他支出项目。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个人及有关行业协会于每年9月向文广局申报下年度民族民及间传统文化保护资金的使用项目。
  申报项目应报送如下材料:项目申请书、批准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每年10月,由市文广局召集各行业协会及有关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区分轻重缓急,提出下一年度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资金的安排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资金,经市政府同意后,每年初通过报刊、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重要的、较大批量,有多个生产单位参与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
  第十一条 当年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资金使用项目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文广局下达到各使用单位。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对当年安排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项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由市财政局、文广局会同有关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对各项目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对已签订目标责任书,办妥项目使用手续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文广局根据项目进度,一次或分次拨付资金。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资金中安排的项目奖励经费,在该项目结束后拨付。
  第十四条 对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资金贴息的项目,按一年期贷款金额的4%,待项目结束后,一次性拨付贴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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