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苏州市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4]14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文广局制定的《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
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弘扬苏州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促进苏州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加强对《苏州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资金是市政府为保护和弘扬苏州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文广局共同实施项目管理。
第三条 根据《
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的规定,凡符合保护办法范围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可申请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资金补助。
第四条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资金分配及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原则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资金的来源:
(一)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二)上级文化主管部门专项补助;
(三)接受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的捐赠;
(四)接受海外企业及有关人士的捐赠;
(五)其他收入。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