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改进对纳税企业服务。强化企业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对A类企业除专项、专案检查和举报、协查检查外,2年内免于检查。在税收行政处罚上实行教育为主,除严重的偷骗税外,按照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处罚。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放宽发票领购限量,根据企业实际需要予以提供。
二十一、改善县域经济发展的金融环境。人民银行要正确运用再贷款等手段,增强农村信用社对县域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能力。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推动农村金融互助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业务,不断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放。商业银行要增加在县域的贷款规模,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网点新增存款应主要用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政策性银行应调整信贷投放方向,增加对县域经济发展的贷款额度,加大对农畜产品加工项目的投入。加快县(市)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省里要在担保机构注册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十二、对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给予特殊支持。凡是需要报请国家批准的建设用地,在用地报批阶段,对需国家批准用地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控制性工程,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对于重要的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可以作为单独批次报批用地;属单独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涉及补充耕地的可以依据经审查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边占边补。
二十三、妥善处置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资产。国有企业依法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企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处置。
二十四、促进未利用地的合理开发利用。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可以通过出让方式,集体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依法将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确定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土地使用权可延长至50年,在使用期内允许依法流转。
二十五、加大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力度。对于已经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等,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同时,将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的省级分成部分,优先用于安排县(市)的地质勘查和资源评价项目。